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西咸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新区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新区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三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也为新区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凡参加新区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必须在各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
(一)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二)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四)见习基地/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第八条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介绍单位基本情况);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第九条见习基地/单位的审批:
(一)单位向所在新城人社部门书面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新城人社部门对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请单位相关情况;
(三)申请单位与新城人社部门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单位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见习基地/单位开始运作。
单位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为30个以上的可设立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见习基地/单位应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三章 见习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见习基地/单位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也可将见习需求岗位信息通过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发布,或参加由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招收见习毕业生。
第十二条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可到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也可登录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官方网站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本人《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学生可将《登记表》交有关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并进行登记,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推荐就业见习单位;
(三)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见习时间由学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协议书》中约定的见习时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一次性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四)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
见习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见习基地/单位可提前终止与该见习生的见习协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
(一)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三)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见附件8),接收或推荐其就业。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通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
第十六条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一)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向有关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申领见习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2)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毕业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或学生证复印件);
(5)就业见习协议书;
(6)《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7)《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名单申报表》(见附件5)。
(8) 《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考核表》(见附件7)
第十七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后,见习单位应提前于见习前5个工作日向有关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提供《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见附件6)、《见习协议书》,由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应将办理保险有关资料反馈给就业见习单位。发生保险理赔事宜由毕业生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见习单位和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予以协助。
第五章 见习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见习基地/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见习管理的义务,自觉接受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各新城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单位,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将取消见习基地/单位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核总表.xls
附件3:西咸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申请总表.xls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