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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
作者: 时间:2020/8/20 阅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就业者平等、合法的就业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就业制度,根据宪法、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禁止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特定地域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禁止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农村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条【禁止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民族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禁止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禁止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

第十三条【禁止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歧视待遇。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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